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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編號:ROC0001

中華民國護照-十年效期 (代上傳收送)

需準備資料
1. 身分證正本
2.兩吋六個月內彩色白底大頭照 2 張
3.未過期之舊護照
4. 初次辦護照請至戶政事務所作人別確認
5. D式委任書(申請人在國內)或E式委任書(申請 人在國外並附上在台親屬身分證影本)
6. 未滿 14 歲,請附上須附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 本正本(最近3個月內)
7. 未滿 18 歲,請附上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若 監護人離婚請附上戶口名簿正本(或三個月 內戶謄正本紀事不可省略並刊載監護權)
8. 滿 14 歲需有台灣身分證
9. 若改名,請附上 3 個月內詳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,記事事項不可省略。
10.急件需附上已開票(有票號)之訂位紀錄

護照申請委任書(本人)        (按此下載)
護照申請委任書(非本人)    (按此下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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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般普件)十年效期 10-15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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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急件)十年效期3-5天

NT$2,600 /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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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金額 NT$1,700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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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:

1.第一次申請普通護照須由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、南、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辦理;或向全國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,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
2.照片須符合晶片護照相片規格,且務必於照片背面以鉛筆寫上中文姓名
3.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
4.非晶片護照持照人,倘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
5.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、影本
6.申請換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之外文姓名;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
7.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,或所持護照非第二代晶片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
8.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
9.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自2007年1月1日起,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

參考天數

1.辦理期間如遇簽證處要求補件,工作天數將於收到補件資料後重新計算
2.工作天不含週六、日及國定假日
3.考天數為郵寄成功寄出/專人到府收取證明文件日期起算
4.遇假日、台灣國定假日及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假等,不列入工作天計算,送件日期將順延

郵寄送件時間

1.台灣本島、澎湖、金門、馬祖:5 - 9個工作天
2.綠島、蘭嶼:7 - 10個工作天
3.烏坵:9 - 10個工作天
4.東沙島、南沙島:每一個月寄發一次

役男出境

1.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
2.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,役男自19歲到36歲役齡內,如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欲出國者,皆需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,申請核准出境3.年齡計算:當年 - 出生年(例:民國106年 - 87年次 = 19歲)
4.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,只要未被限制出境,皆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(不含同條第1至6款奉派出國表演比賽或當交換學生及出境就學等情形)
5.申辦時間:應於出境日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